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涂崴翔 保證人 涂壬雄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俊雄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曾裕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劉芳汝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司執消債更67號函通知9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除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94.71%)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稱其因右手壓砸傷、手指緊縮致無法緊握,現受雇於
鍾明忠 ,從事工地雜工之工作,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9,000元,有鍾明忠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堪認為實在。則債務人每月所得認定為19,000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住於父屋,毋庸給付租金,另有未成年子女
涂○綺(00年生)、涂○騰(00年生)及涂○睿(00年生)須其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債務人所有上開三名子女均未成年,且現在分別就讀於美和科技大學內埔國民小學,有學雜費繳費收據在卷可憑,應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其子女之扶養費由債務人及配偶平均分擔,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債務人每月應分擔17,172元(11448×3÷2=17172)。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負擔9,000元,已低於上開標準,尚可採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0,448元(11448+9000=20448)。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其原所有福特六和自用小貨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0、1995年出廠、汽缸容量970C.C),折舊後殘值甚低,無清算價值。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368,000元(19000×72=0000000),已不足支付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475,136元(20488×72=0000000),因而其所提每月清償3,500元之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有無法履行之虞,惟其徵得其父甲○○(00年生)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本院於104年11月10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司執消債更67號函請9位債權人就保證人之保證能力表示意見,僅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明示表示反對,其餘債權人均未表示不同意,加上對該保證人之保證能力表示有疑慮之債權人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保證人目前仍任職於鴻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每月領有薪資21,000元,其所有之土地及建物並無設定抵押權等負擔,僅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土地價值即有741,380元(78.04×9500=741380),此有在職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以該保證人之薪資及資產,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並徵得有不動產及薪資固定收入之甲○○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此外,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3,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30%││5.債務總金額:7,614,502元││6.清償總金額:252,000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鄉○○路○○○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181,848│2.39%│84│6,048│││公司│││││├──┼────────┼─────┼─────┼──────┼─────┤│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72,657│2.27%│79│5,688│││股份有限公司│││││├──┼────────┼─────┼─────┼──────┼─────┤│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16,331│4.15%│145│10,440│││股份有限公司│││││├──┼────────┼─────┼─────┼──────┼─────┤│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24,692│4.26%│149│10,728│││股份有限公司│││││├──┼────────┼─────┼─────┼──────┼─────┤│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85,338│2.43%│85│6,120│││股份有限公司│││││├──┼────────┼─────┼─────┼──────┼─────┤│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241,076│3.17%│111│7,992│││有限公司│││││├──┼────────┼─────┼─────┼──────┼─────┤│7│經綸資產管理有限│4,332,782│56.9%│1,992│143,424│││公司│││││├──┼────────┼─────┼─────┼──────┼─────┤│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630,034│21.41%│749│53,928│││股份有限公司│││││├──┼────────┼─────┼─────┼──────┼─────┤│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229,744│3.02%│106│7,632│││股份有限公司│││││├──┼────────┼─────┼─────┼──────┼─────┤│合計││7,614,502│100%│3,500元│2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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