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軒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許軒齊 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許軒齊於民國111年5月19日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北往南方向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方道路,竟基於傷害之犯意,開啟駕駛座車窗,左手拿辣椒水噴霧罐按壓開關,朝對向車道向外噴灑辣椒水,適告訴人 陳世鐘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迎面駛來,因一時閃避不及,被辣椒水噴霧沾染雙眼及皮膚,隨即感覺眼睛及臉部非常刺痛,受有眼急性結膜炎之傷害,無法睜眼繼續騎乘機車正常向前行駛(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罪嫌部分,本院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有明文。本件告訴人陳世鐘告訴被告許軒齊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公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就此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按,依上說明,就被告被訴傷害罪嫌部分,自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