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他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他字第66號原告 江一嵐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裕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 律師
黃南星 律師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委倫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複代理人 丁嘉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以109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
109年度勞訴字第7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470元(第二審上訴縮減上訴聲明為2,070,236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4,772元(第一審裁判費用22,384元、第二審上訴費用32,388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4,772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