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8號聲請人 陳新華 即 陳羅月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婷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編號股數張數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153604-31,0001286ND0153605-51,0001386ND0153606-71,0001486ND0153607-91,0001586ND0153608-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