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 何李春何昭之 繼承人代理人 何素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
股票編號股數86ND0232979-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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