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2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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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二六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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