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高延年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壹仟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