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高延年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壹仟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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