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甲○○等因94年度訴字第470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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