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呂芳昌
被 告 NEWELLRICHARDMARK(中文姓名: 魏睿祈 )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刑事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臺灣高等法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號刑事訴訟終
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
149號判決1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