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武凌
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聲明異議。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
7年11月8日107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裁定聲明異議,依上說明
,應視為提起抗告,抗告人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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