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胥字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漢毅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