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勞簡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54號
原   告  林寶保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被   告 聯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黛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起任職於被告
公司擔任美編設計等工作,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37,000元,被告公司遂於107年9月30日以公司業務緊縮為由
資遣原告,自即日起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並開立離職證明交
予原告,惟被告仍積欠原告下列金額:資遣費107,917元(
計算式:37,000×1/2×(5+10/12)=107,917元)、預告
期間工資37,000元,共計144,917元(計算式:107,917元+
37,000元=144,917),且被告有應提繳而未提繳之勞工退
休金差額即16,158元(計算式:20,628元-2,178元-2,292
元)迄未提繳,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
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原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離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薪資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及已繳納勞工
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
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繼
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
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依
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
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
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第17條
定有明文,又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
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
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雇主應為適用勞
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
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
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
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
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
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
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
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
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
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
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44,91
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16,158
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麗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