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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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6年4月10日當庭宣示。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