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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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