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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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圃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小上 字第 53 號裁定(96.04.12)[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小上 字第 53 號裁定(96.06.14)[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 北小 字第 11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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