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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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原告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瑞斌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