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所載之「法官江國華」,應更正為「法官張正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原記載之「法官江國華」,係繕打錯誤,應更正為「法官張正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