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迺伶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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