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6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3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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