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請人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上順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其正確住居所及檢
附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
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聲請,未據提出其本人正確住居所
,即有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