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北屯郵
局第七八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動產抵押方式向聲請人申請消
費性貸款,因相對人自民國98年8月起即未按時繳款,聲請
人欲發存證信函催告其行使權利,惟遭郵政機關通知遷移不
明退回而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退件信封上已
據郵務機關註明「遷移不明」,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
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
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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