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3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主營業所係設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20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附卷可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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