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439號
原   告 捷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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