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5、566
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