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5、566
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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