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1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張月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高張月娥清償借款,
惟查,被告高張月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已於99年2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則被告高張月娥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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