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德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裕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計算式:1,239,700元-39,700元=1,200,00
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