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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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辜振富 (原名 辜金松 )間返還勞保補
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8,7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核上開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