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11號
原 告 吳峯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王金香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