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劉翔恩
被 告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英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劉翔恩
被 告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