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2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藍丹卉
陳秀晴
被 告 洪珮綺 (原名 洪素慧 )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22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 伍佰 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
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 陸佰 肆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茹茵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