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722號
上訴人即被  黃東陽
告           戶)
被上訴人即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東陽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571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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