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64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解秋梅 發支付命
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0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44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公
共設施修繕費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及計算明細),
另備繕本1份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