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8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周○○  女 32.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5月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1561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淑雅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及保險套陸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26日下午8時1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7樓之27。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3,0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即嫖客王○○之證述。
(四)扣案3,000元及保險套6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6枚及3,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及因之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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