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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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進鎰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6年
11月13日11時許,在南投縣○○鎮○○路某工寮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11月12日22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430之1號之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命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56號裁定命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8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3、10
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分別淨重2.30公克、0.42公克),則係員警因另案於98年1月15日22時50分許,前往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號2樓2C號之居處搜索時,當場查獲而扣得,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既與被告前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無涉,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非前揭案件查獲之毒品,聲請人聲請就該扣案之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尚有未合,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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