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秀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聲請人二次協商成立時,任職何處?月收入?該協商成立││後,共繳幾期?毀諾原因為何?應再詳加釋明。│├───────────────────────────┤│(二)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就「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未勾││選,請予釋明。│├───────────────────────────┤│(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6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四)應受扶養權利人 許博森許景淳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五)聲請人之聯絡電話。│├───────────────────────────┤│(六)預納郵費新臺幣3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