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隆龍 指定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隆龍現在家中僅有妻子1人撫養2歲幼女,因岳父剛往生不久,被告又遭羈押,深怕妻子無法承受打擊,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安頓妻女。
二、經查,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101年度訴字第151號),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6日予以羈押禁見,嗣於101年3月27日解除禁見,再於101年4月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被告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被訴加重強盜等犯行,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本院調查證據完畢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為逃避刑之執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經審酌後,認目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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