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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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2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 伍玖 公克)及其外包裝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6公克,鑑驗後餘淨重0.1859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文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964公克,檢驗後淨重0.1859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而該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然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分離毒品,該外包裝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足認包覆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含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雖未言明該外包裝2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然依聲請意旨所載標的(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6公克),該外包裝亦已在聲請範圍內,本院自得一併處理。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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