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王國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振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