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三
乙○○男二共同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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