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陳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城雲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