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27號
上訴人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戊○○、己○○、丙○、甲○○因九十四年重訴字第一四二七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壹佰捌拾參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判決第一項:土地面積共七十一平方公尺乘公告現值二十二萬一千元,計一千五百六十九萬一千元;第二項:不當得利金額合計二百八十八萬元,加計土地七平方公尺乘公告現值四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元,合計六百一十二萬七千九百六十五元;第三項:不當得利金額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