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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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甲○○
丁○○○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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