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蔡 瑜芳 債務人 劉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 蔡瑜芳 於93年4月26日間邀同相對人劉銘輝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98年4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月2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劉銘輝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何淑鈴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銘輝、蔡│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176237│瑜芳│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銘輝、蔡│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76237│瑜芳│月28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