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天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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