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國字第七號
抗告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忠 抗告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富源 右抗告人因對於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本院八十七年度上國字第七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