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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