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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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趙培皓律師
李合法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趙培皓律師
李合法律師上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外祖父 蔡元 因罹患肺癌併腦轉移,現於臺南市長佳養護中心接受照護,蔡元思念被告甲○○,渴望被告甲○○前往探視,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裁定羈押。茲聲請人被訴加重強盜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