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3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黃鈞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貳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被告對原告請求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等事證並不爭執,雖
其到庭表明無資力請求能為分期給付云云。然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
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且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分期清償,是被
告等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本件原告請求仍屬正當有理,
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