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1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9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章盛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福泰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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