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93號
原 告 劉耀銘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被 告 劉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1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93號
原 告 劉耀銘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被 告 劉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1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