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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